承前幾天所提到的鄭法官麗燕所講的精彩演講(收到支付命令千萬別以為是假的,要趕快去法院異議表達不服該支付命令)。
台灣以前的法律是儀式婚,就是要「結婚要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的要件」。不過因為很多人結婚後沒登記,身份證上配偶欄還是空白,結果有很多人在外頭有婚外情,但是很多小三小王都不知道那是因為對方根本就沒登記,產生很多麻煩。後來,從2008年5月23日起,台灣改採登記婚。
鄭法官麗燕說,從台灣採用登記婚開始,只要她收到喜帖,上頭寫: 「我倆謹訂於XX年XX月XX日結婚」之類的話,她就不想參加婚宴。因為辦婚禮不表示結婚有效啊~~~ 到時候會不會你包的紅包,等小倆口吵架了,你才知道他們根本就沒登記結婚? 那紅包不就白包了?
我個人滿推崇登記婚。因為婚禮籌備真的有夠辛苦,而且我也不想要用紅色炸彈炸別人,也不想要別人用紅色炸彈來炸我。覺得開心去登記結婚,簡單省事,把錢花在刀口上才有意義啊~~~ 不過拍婚紗照還是要的啊~~~ 每個女生只要穿上婚紗,就像是一種魔力,讓你忍不住想穿遍所有婚紗,太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