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朋友日前跟我分享《遺產、信託、繼承》分享會的資訊。
我也覺得年過40歲,確實該注意這方面的法律,於是決定去聽看看。
因為是律師主講,我也不敢拍照,不過我把幾個律師提到的「法律名詞」紀錄如下:
- 意定監護
- 輔助宣告
- 監護宣告
關於立遺囑,有5種:
1.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字書遺囑就是要手寫遺囑,每一字都要自己寫XD
2.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0條)
3.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
4.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有關代筆遺囑,目前法律允許電腦列印。
5. 口述遺囑 (民法第1195條)
詳細的立遺囑方式,請各位自己上網爬文去了解: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style/blog/3015786
律師現場也舉幾個例子,我只能列出我有印象的例子:
第一個例子 - 「法院逆轉判遺囑有效! 邱瓈寬等人獲恩師逾億遺產確定」
根據新聞報導:
「國內知名經紀人、製片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2015年過世後,以代筆遺囑的方式,
將遺產1億3000多萬元,分給愛徒邱瓈寬等人,裴家屬一毛未得憤而起訴主張遺囑無效[...]
一審法官認定,遺囑欠缺3名適格見證人,代筆人也不適格,判決遺囑無效,
但台灣高等法院逆轉認定遺囑有效,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見解,駁回裴家手足上訴。[...]
邱瓈寬說,恩師久病在床,預立遺囑時載明『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
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他的手足在病危時才探視,讓他覺得虛假;
二審開庭期間,裴女律師主張過年時,裴祥泉都會贈予經濟狀況不好的妹妹10萬元紅包,
若鬩牆怎麼可能還送禮?
高院指出,不能漠視裴祥泉『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判決遺囑有效,邱瓈寬勝訴。」
律師解釋道:
寬姊經紀人裴祥泉生前立遺囑要將所賺的錢都給公司員工。
這時候經紀人的妹妹裴家屬跳出來抗議。
但因為當初寬姊經紀人在住院時立遺囑的時候有找3位見證人:
一位醫院護士、兩位公司員工。
這時候經紀人的妹妹就說因為公司員工是被贈遺利益的人,所以不符合資格。
但後來經過實證,當時那位跟大家都沒關係的護士,親耳聽到出席見證的員工說他們不需要被受贈遺產。
也因為這原因,後來法官判決經紀人的妹妹敗訴。
第二個例子 - 長榮集團遺產爭奪戰落幕!最高法院判張國煒勝訴,獨拿百億遺產
張榮發當初選擇密封遺囑。
當時張榮發大房的兒子張國政說張榮發當初只跟見證人說這是遺囑,但沒提到遺囑內容。
可是法律上並無規定立遺囑的人要將密封遺囑內容講出來給見證人聽。
雖然代筆人沒寫完整地址,
但「已提供代筆人戶籍謄本供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上,未違背民法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的立法目的」
加上經過筆跡鑑定,確定密封遺囑上的簽名是張榮發的簽名,
因此張榮發大房的兒子敗訴。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這篇文章連結: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3016395
第三個例子是梅艷芳的例子。
梅艷芳生前知道自己母親好賭成性,
所以把她的遺產交給信託基金。
但梅艷芳母親打官司就是想把這筆錢奪回來,後來還是敗訴。
律師說,梅艷芳母親打官司這些錢,耗了很多梅艷芳的遺產。
講座結束後,有人提問:
甲男跟乙女結婚後育有2女,後來離婚,女兒都跟乙女。
甲男再婚,娶了丙女,育有1女,生前立遺囑要將財產給丙女。
律師說因為法律有特留分,所以乙女的2個女兒得在生父過世2年內主張特留分,
這樣甲男的財產得由丙女、乙女的2個女兒跟丙女的女兒均分。
不過,假設甲男生前,乙女改嫁,且2個女兒由繼父收養,
那甲男跟乙女所生的2個女兒在生父過世後就無法擁有特留分,
因為她們早已跟生父斷絕親子關係。
作者吳孟玲律師跟她先生說在台北市只要捷運可到之處 (不能在偏僻地方),
如果你們可以找到20個人想聽他們分享這本《遺產、信託、繼承》新書分享會,
可以跟他們約時間,他們很樂意講解《遺產、信託、繼承》新書。
吳孟玲律師也有粉專,有興趣可以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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